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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民初1884号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刘少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锦施,女,1990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员,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苏周,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公告送达,2017年6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锦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周经本院庭前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所借本金10000元,以及自借款逾期日(2017年3月20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之间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2、请求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诉讼费用和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被告经居间服务与债权人王晓霞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0000元(以账户62×××96转出),分30期还清,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每周一还款,并约定了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和逾期未还借款应当支付的滞纳金和罚金,被告借款后,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经催告仍未还款。2017年3月19日债权人王晓霞将该债权转让于原告,原告接受该债权并希望通过诉讼向被告讨要欠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苏周不作答辩。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被告苏周为甲方,王晓霞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分30期,每周一还款,2017年3月20日为第一次还款时间。乙方专用账户,户名郑清波;2、本协议签署后,经甲方同意及授权乙方将本协议第一条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甲方缴纳给易巴巴Yibaba公司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到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甲方专用账户中。3、甲方必须在到期还款日当日(不迟于15:00)或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到期偿还本息数额存入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专用账户中;4、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一次性偿还欠款的5%滞纳金,并支付一周的费用加所有的违约金。如未按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的,每日收取借款总额1%的罚金,每天独立计算。”2017年3月13日,郑清波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苏周转账10000元。2017年3月19日,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受让方(乙方),王晓霞为转让方(甲方),被告苏周为债务人(丙方),三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苏周拖欠甲方本金人民币10000元以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现甲方将其全部债权(包括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王晓霞、苏周在协议上签名及按捺手指模,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回单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2017年3月13日,被告苏周向王晓霞借款10000元及2017年3月19日王晓霞将该1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方签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告知了被告苏周,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偿还10000元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苏周按月息2分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周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2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苏周负担。被告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永堂人民陪审员  陈达聪人民陪审员  黄海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茵茵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