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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红、陈学荣、王进生、吴桂林、姜玉成、王军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红,陈学荣,王进生,吴桂林,姜玉成,王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96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八一路十字。负责人:丁长寿,系该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94881769N。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山海,系该行红沟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建红,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608175025。被执行人:陈学荣,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512115014。被执行人:王进生,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21223501X。被执行人:吴桂林,男,汉族,1964年4月7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404075014。被执行人:姜玉成,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12055039。被执行人:王军国,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111550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红、陈学荣、王进生、吴桂林、姜玉成、王军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我院交纳案件款62557.6元、执行费838元,合计63395.6元。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建红在银行的存款63395.6元予以冻结、扣划;二、对被执行人陈学荣在银行的存款63395.6元予以冻结、扣划;三、对被执行人王进生在银行的存款63395.6元予以冻结、扣划;四、对被执行人吴桂林在银行的存款63395.6元予以冻结、扣划;五、对被执行人姜玉成在银行的存款63395.6元予以冻结、扣划;六、对被执行人王军国在银行的存款63395.6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新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