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润琪与孙晓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琪,孙晓玲,张天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181号原告:王润琪,男,29岁,1988年6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孙晓玲,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张天佑,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王润琪与被告孙晓玲、张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润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润琪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何成军负担。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