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兆虎、王振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虎,王振,梁利华,汤登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11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兆虎,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振,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梁利华,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被告人梁利华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20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在响水县县城被徐州铁路公安处连云港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同年5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汤登东,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被告人汤登东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孙东兴,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兆虎、王振、梁利华、汤登东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在审理过程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兆虎及其辩护人徐天轴、被告人王振、被告人粱利华、被告人汤登东及其辩护人孙东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吴兆虎为向沈某1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梁利华等人,乘坐秦立强(另处理)驾驶的汽车,将沈某1从常州市武某2区南夏墅街道长三角模具城带走,先后将沈某1带至常州市东港码头、遥观镇等地,后在遥观镇与被告人汤登东、王振碰头后又将沈某1转移至吴兆虎的面包车上,驾车带着沈某1在高架上转,后又至常州市武某2区湖塘纺织城附近。期间,四被告人殴打沈某1向其逼债,其中,被告人吴兆虎使用皮带,被告人王振使用钢管,被告人汤登东使用羊角锤殴打沈某1。当晚20时许,将沈某1打伤之后将其释放,致沈某1口唇全层裂伤、右侧第4、5、6肋骨三根共三处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兆虎的亲属已协助赔偿沈某1人民币10万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兆虎、王振、梁利华、汤登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常州市公安局武某2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兆虎、王振、梁利华、汤登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有殴打情节,致人轻伤二级,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粱利华有前科劣迹、被告人汤登东有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兆虎、王振、梁利华、汤登东犯有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兆虎的辩护人提出其属初犯,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汤登东的辩护人提出其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汤登东有殴打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其有坦白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在八个月以下量刑的辩护、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兆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被告人王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被告人粱利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被告人汤登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上列四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旭东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