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金君与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君,罗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530号原告金君,女,1981年10与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罗建华,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君诉被告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君撤回对被告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金君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方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艺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