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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20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曲某申请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0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曲某,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曲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2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谭 庆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慧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