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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某申请执行邓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79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临汝镇临南村6号院256号。身份证号:410482197206151088。被执行人邓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马庙村马南组。身份证号码410482198209093869。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某申请执行邓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郭天立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