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民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菊兰、艾泽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菊兰,艾泽云,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终8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菊兰,女,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文山。上诉人(一审原告):艾泽云,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文山。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凯、陈征文,云南壮乡苗岭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62600216L,住所地:文山市开化南路泰康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灿,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李菊兰、艾泽云与被上诉人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601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菊兰、艾泽云以同被上诉人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菊兰、艾泽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菊兰、艾泽云。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0元,减半收取8190元由上诉人李菊兰、艾泽云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审判长 杨 琴审判员 熊 祥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