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建平与五寨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平,五寨县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执保16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平,男,1960年1月23日生,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被执行人:五寨县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小河头镇小河头村。本院在执行田建平与五寨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我院扣押被执行人五寨县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晋H599**/晋HW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2财保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