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晓宏与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宏,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269号原告:李晓宏,女,1975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秋成,男,50岁左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李晓宏诉被告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晓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晓宏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晓宏负担。审判员 木其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思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