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561张培方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5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培方,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培方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印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培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培方于2017年7月30日22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南路尚客优宾馆322房间内,采用强行按在床上并扒掉裤子等手段对女青年刘某1实施奸淫,后因刘某1反抗及有人敲门而未能得逞。被告人张培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培方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证人许某、任某、刘某2、张某、徐某1、徐某2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培方的供述和辩解,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张培方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培方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培方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培方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培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培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臻审 判 员 严正兵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