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刑更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韦秋云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秋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41号罪犯韦秋云,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壮族,大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秋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韦秋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桂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31日入监狱服刑。2015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韦秋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韦秋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韦秋云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秋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06.3分,评为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监狱劳动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秋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秋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