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诉吴业兵、吴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吴业兵,吴业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3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负责人:钱泓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捍东,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义平,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吴业兵,男。被告:吴业文,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诉被告吴业兵、吴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先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