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何细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何细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胜华,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细泉。委托代理人:马启翔,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上诉人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细泉于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上诉人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何细泉支付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18日工资1974元;三、上诉人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何细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元;四、上诉人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何细泉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00元;五、上诉人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何细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28800元;六、上诉人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何细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七、上诉人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何细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元;八、驳回上诉人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华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粤011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效;三、改判被上诉人月工资为2000元,确认给予经济补偿金总额合计45457元;四、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何细泉劳动合同一案经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结并作出(2017)粤011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错误,特提出上诉。一、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根本错误。1、原审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及被告受伤的情况”失实。真实的情况是:被上诉人2015年3月3日应聘为起重工,约定试用期间给予每月工资3000元,因要经常出外施工,另给伙食补助每月600元。被上诉人隐瞒其不懂起重工的技能,在工地违反国家关于起重工的安全操作规程,手抱旧钢管灯杆指挥司机起吊,对起吊的上方有架空裸露一万伏高压电线视而不见,盲目指挥起吊碰触高压电,被电击两脚一趾末端烧伤。上诉人当天送医院救治,支付了包括其××在内的全部医疗费。原审错误认定“2015年3月19日,被告在工作中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既掩盖了被上诉人受伤的实情,又掩盖了被上诉人违反国家安全操作规程的过错,更是掩盖了被上诉人欺诈应聘起重工的违法事实。被上诉人隐瞒工伤事故是碰触一万伏高压电的违规操作事实,谎称被380伏电击。请法官随机向普通电工查询,假设在本案工地碰触380伏电线是否因电线有绝缘层保护而不受电击;而对于一万伏高压裸露电线,常人都应当有辨别危险的意识。事故可以推定,被上诉人不但不具备起重工的入职条件,连普通成年人的安全意识都无。被上诉人伤后向劳动仲裁主张,其应聘是杂工。这分明是欺诈。2、原审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失实。首先,上诉人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3日应聘起重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应当在2015年4月2日前确认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上诉人在入职当月至3月18日连续计算也只有16天时间,如果被上诉人符合起重工,则当月仍有充足时间签订合同。被上诉人入职第十七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指挥司机起吊造成自己被一万伏高压电击伤住院,当月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是被上诉人本人的责任。既然双方当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也没有违反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准许在一个月内确定,而由于被上诉人本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能签订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事实根据,也不能强制上诉人在不能签订合同的情形下承担劳动合同责任。第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入职起重工,被上诉人事故当天也是做起重工,其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表述却是杂工,分明是以欺诈的方式隐瞒双方原本的入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由于被上诉人隐瞒其不具备起重工工作能力,以至上诉人约定与3000元工资加600元伙食补助待遇聘用。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却谎称为杂工,依劳动合同法双方约定应属无效。虽然上诉人被欺诈用工,但是事己发生,故仍出于人道,愿意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被上诉人违背法律的本意,以欺诈的方式若得到其不当的利益,则正如众多企业所担忧,打工的占了司法的便宜。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及判决上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依法判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曦叶乐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