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念军与被执行人武臣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念军,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袁念军,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拜泉县拜泉镇东方红街四委26组。被执行人:武臣,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福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念军与被执行人武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时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