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9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丁某、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丁某,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9482号原告:王某1,男,194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丁某,女,191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某2,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某3,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丁某、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1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