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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催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绍兴创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创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催63号申请人绍兴创洋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059573129E,住所地绍兴市二环北路56-60号(装饰商城)东楼2017号。法定代表人孙洋潇,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总经理。申请人绍兴创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招商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签发的编码为30800053/9680273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杭州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背书人诸暨雄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绍兴创洋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绍兴创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虞玲艳审判员  李良勇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