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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庆林与被执行人史云瑞、冯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林,史云瑞,冯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于庆林,男,1970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包福林,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云瑞,男,1988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冯兴龙,男,1988年01月0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于庆林与被执行人史云瑞、冯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云瑞工资人民币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