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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甲、高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902民初1800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甲。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三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急需还房屋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32万元,约定2017年9月20日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欠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借款32万元及某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共同于2017年10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2万元。如被告张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未能按期偿还,原告王某有权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某率24%要求被告张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给付某息。二、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张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共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敬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