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凌勇,陈骆丰,邓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镇玉街25号负责人:张宝元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凌勇,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被执行人:陈骆丰,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被执行人:邓彩梅,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凌勇、陈骆丰、邓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6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凌勇、陈骆丰、邓彩梅已经将执行款及案件执行费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至此,本案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桂1026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6执129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学雷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覃国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家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