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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8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洪学冬与蔡修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学冬,蔡修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8189号原告:洪学冬,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蔡修中,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学冬为与被告蔡修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学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18.50元,由原告洪学冬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