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5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某、龙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558号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龙某,男,汉族,住广西凤山县。关于罗某、龙某盗窃罪一案,在执行本作出的(2016)桂0405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中,现因被执行人罗某、龙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桂0405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