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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某、龙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558号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龙某,男,汉族,住广西凤山县。关于罗某、龙某盗窃罪一案,在执行本作出的(2016)桂0405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中,现因被执行人罗某、龙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桂0405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