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林兴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兴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119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姚贵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崇贤,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兴妹,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焕川 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 人民陪审员 张国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诗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