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执3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乾,张向阳,文正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3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泉湖垅湘泉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1640067T。法定代表人刘绍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政府农技推广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4852787-3。法定代表人李乾。被执行人:李乾,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文正其,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向阳、李乾、文正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向阳、李乾、文正其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由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计人民币3000000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43390元,申请执行费40088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313执3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文正其所有的坐落在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花园居委会公园(产权证号:萍房权证安子第1-3-2-1343-0**号)。2017年8月1日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拍卖,买受人彭洁(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936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文正其所有的坐落在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花园居委会公园(产权证号:萍房权证安子第1-3-2-1343-0**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文正其所有的坐落在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花园居委会公园(产权证号:萍房权证安字第××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彭洁(公民身份号码)所��。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彭洁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彭洁(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