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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8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236泰兴市永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毅力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永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泰兴市毅力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236号原告:泰兴市永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北路99号6幢101-102号。法定代表人:李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泰兴市毅力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印家院村七组。法定代表人:叶新华。原告泰兴市永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毅力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泰兴市永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永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兴市永昌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