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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作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25号罪犯马作荣,男,生于1957年1月13日,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以(2011)白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4年4月减刑1年;现余刑1年5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5%,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99.8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26分,获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作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刑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