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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5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振申、程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吴振申,程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745号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3457-7),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方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素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民,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丽,公司法务。被告:吴振申,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程好,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振申、程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应诉公告费260元,合计685元,由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斐人民陪审员  周春香人民陪审员  王才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曹钟允书 记 员  魏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