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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天源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天源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719号原告: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501-2室。法定代表人:王亚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天源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四十路2068号。法定代表人:SURYANTYLAUA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天源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艳君代理审判员  李 夏人民陪审员  王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