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1813江阴市利丰制版有限公司与上海杰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利丰制版有限公司,上海杰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1813号原告:江阴市利丰制版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90603E,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花园村,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号天福华厦C座12楼。法定代表人:包理丰,江阴市利丰制版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磊,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7313248D,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扶港路1555号10幢二楼。法定代表人:贺林,上海杰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阴市利丰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与被告上海杰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勇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杰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丰公司诉称:他公司与杰璐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他公司为杰璐公司制版加工。2017年8月4日,杰璐公司在寄送给他公司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确认截止8月1日杰璐公司结欠他公司加工费69402.9元。该款经他公司多次催讨,杰璐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杰璐公司立即支付6940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杰璐公司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利丰公司与杰璐公司于2017年发生业务往来,由利丰公司为杰璐公司制版。2017年8月4日,经双方对账,杰璐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8月1日尚结欠利丰公司价款69402.9元。因杰璐公司未及时付款,利丰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对账凭证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杰璐公司结欠利丰公司价款69402.9元未付,有利丰公司提供的企业询证函为凭,事实清楚,杰璐公司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负给付之责。利丰公司要求杰璐公司立即支付价款69402.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杰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已经支付过价款的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杰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利丰制版有限公司价款6940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40元(江阴市利丰制版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杰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利丰制版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