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夏进革、刘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夏进革,刘霞,武汉荆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47号中信银行大厦。负责人徐晓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夏进革,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霞,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荆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100号(湖北省军区后门)。法定代表人夏进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26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夏进革、刘霞、武汉荆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252,450.46元,执行费14,9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进革、刘霞、武汉荆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7,375.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