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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夏进革、刘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夏进革,刘霞,武汉荆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47号中信银行大厦。负责人徐晓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夏进革,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霞,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荆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100号(湖北省军区后门)。法定代表人夏进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26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夏进革、刘霞、武汉荆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252,450.46元,执行费14,9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进革、刘霞、武汉荆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7,375.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