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六安皖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寨县鑫磊石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六安皖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寨县鑫磊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六安皖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17593-X。法定代表人:马启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寨县鑫磊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汪冲村天堂组。组织机构代码341524000002286。法定代表人:朱明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六安皖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金寨县鑫磊石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寨县鑫磊石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仅有一套生产设备价值较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安徽六安皖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克钧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加宝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