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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波、陈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波,陈福利,杜秀霞,王振涛,杨俊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波,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利,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秀霞,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涛,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第三人:杨俊飞,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申波因与被上诉人陈福利、杜秀霞、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申波上诉称,上诉人与第三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出现纠纷,应向郑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原合同确定管辖。原合同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将案件移送至原审被告(即主债务人)王振涛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纠纷确定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