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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小军与被执行人尚守蓉、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军,尚守蓉,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尚守蓉,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何刚,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7)川0802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守蓉、何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守蓉、何刚银行存款166700.00元(本金160000.00元、利息2650.00元、诉讼费1750.00元、执行费2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