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512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与周师平、杨必凤、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周师平,杨必凤,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51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龚寿宝,行长。被执行人周师平,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必凤,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宗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周师平、杨必凤、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7)皖02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