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金鼎成与吕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鼎成,吕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732号原告金鼎成,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吕明,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鼎成与被告吕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鼎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鼎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鼎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金鼎成负担。审判员 熊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焰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