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民监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卜梅琴、徐建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民监99号卜梅琴、徐建生:你们因与被申诉人李爱虎、李爱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8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针对你们的申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双方协议》效力问题。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家庭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该房屋的购买取得须经过法定程序,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有定所,即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再分配,保证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实现。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满5年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本案所涉504室房屋,系经赵素萍、李学海家庭申请,经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查、审核,公示,确认赵素萍、李学海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后,同意其购买。该房屋属住上述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双方当事人订立《双方协议》时,购房并未满5年,其转让亦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也未向政府上交土地收益,故该转让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认为无效。而且,已经生效的(2016)苏01民再终30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双方协议》无效,本案中你们也没有提供其他依据推翻上述生效判决的认定。因此,你们主张《双方协议》有效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二)关于维修基金、公证费、契税、办证费用等损失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进行裁判。本案一审中,你们虽提起了反诉,但反诉请求中并未主张上述几项费用损失,一、二审中亦未就此提出抗辩。故,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三)关于过错责任问题。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双方当事人均明知转让的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明知转让时该经济适用房尚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双方依然订立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故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你们承担30%的赔偿责任,既有事实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希望你们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