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小林与杨朱军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林,杨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郑小林,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代理人钟坚,苏州市姑苏区虎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朱军,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郑小林与杨朱军欠款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朱军归还郑小林欠款人民币4549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郑小林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4元,由杨朱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之后,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在常熟市范围内的房地产。此后,本院依法委托泗洪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杨朱军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后泗洪县人民法院回函称,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朱军名下的在泗洪县范围内的不动产。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朱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6303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