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胜池、皮细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胜池,皮细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石胜池,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皮细兴,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石胜池与被执行人皮细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8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胜池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皮细兴偿还借款人民币51600.00元及利息。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皮细兴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皮细兴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皮细兴有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皮细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皮细兴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记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皮细兴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石胜池释明被执行人皮细兴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皮细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8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石胜池发现被执行人皮细兴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曹中文审判员 余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