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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伏永翔与刘云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永翔,刘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608号申请执行人伏永翔,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刘云清,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伏永翔与刘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另查得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被本院他案正式查封,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