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金树、陈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金树,陈伟,王连军,张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219号申请人:魏金树,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陈伟,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被申请人:王连军,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张中良,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魏金树于2017年10月9日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车辆保全。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供44000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金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连军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张中良名下银行存款4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张中良名下轿车一辆(车牌照号:冀J×××××)。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保全费460元,由申请人魏金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