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开宣与莱西市夏格庄镇大李家疃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宣,莱西市夏格庄镇大李家疃村民委员会,姜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292号原告:孙开宣,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显荣,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西市夏格庄镇大李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夏格庄镇大李家疃村。法定代表人:姜成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系该村村主任。第三人:姜义,男,48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孙开宣与被告莱西市夏格庄镇大李家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开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显荣、被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姜成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姜义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开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村委会立即与原告孙开宣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赔偿因其怠于履行合同给原告孙开宣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原告孙开宣委托同村村民姜义参加村委会召集的本村花生加工厂北3亩土地及该宗土地上所有的土方承包合同的招标活动,按被告村委会的要求原告孙开宣委托姜义缴纳了5000元押金,并中标了该块土地的4年承包经营权及土地上土方的所有权,但之后被告村委会未依约与原告孙开宣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孙开宣起诉主体不对,2016年3月1日村委会招标,姜义中标并交纳押金5000元。依约中标后3天内应当交齐4年全部承包费28000元,姜义差23000元一直未交。2017年3月6日,经村委会研究决定重新招标,姜成虎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被告村委会对位于该村花生加工厂以北3亩土地进行对外发包并公开招标。本案第三人姜义向被告大李家疃村委会缴纳5000元押金。庭审中,原告孙开宣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内容:“兹证明2016年3月1日孙开宣委托我交押金5000元,中得花生加工厂北约三亩土地承包权及地上所有土方。特此证明,证明人:姜义2016年5月26日。”被告村委会称不知道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开宣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孙开宣诉称其委托第三人姜义代理其参与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事宜,但其提交的证明无法证实其与姜义间委托事宜已告知村委会,孙开宣亦未提交其他合法有效地证据证实其与本案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孙开宣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开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孙开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单松源书 记 员 刘雨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