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树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63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树林,男,汉族,1996年4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水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21日、25日,被告人王树林先后三次至本区春晓街道慈岙村海口王家11号二楼的房间,分别窃得肖某现金人民币600元;窃得其弟弟王某现金人民币70元、鞋子一双、外套一件以及肖某的VIVO牌移动电话机配套数据线1根(价值人民币17元);窃得肖某现金人民币587元。案发后,现金人民币559.5元和移动电话机数据线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肖某。王某已代被告人王树林赔偿肖某人民币13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树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王某的陈述,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收条及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树林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树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献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