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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志安与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安,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2202号原告:魏志安,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高建平,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魏志安与被告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志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志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建平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建平承担。事实和理由:高建平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魏志安借款10000元,借款当日高建平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后经魏志安多次催讨,高建平仍拒绝还款,至今尚欠借款10000元。高建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建平于2015年8月24日向魏志安借款1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魏志安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魏志安多次催讨,高建平未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魏志安提供的借条1张及魏志安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高建平向魏志安借款10000元,有高建平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经魏志安催讨后,高建平未归还,现魏志安请求高建平归还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高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高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魏志安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高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蓝智清书 记 员 尤美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