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潼关县秦通有色金属冶炼厂、灵宝市豫灵镇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潼关县秦通有色金属冶炼厂,灵宝市豫灵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潼关县秦通有色金属冶炼厂。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法定代表人任蓓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灵宝市豫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亚武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杜继英,该镇镇长。潼关县秦通有色金属冶炼厂诉灵宝市豫灵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中,灵宝市豫灵镇人民政府提出执行异议。院审查后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作出(2016)豫12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属认定:本院作出(1999)三法执裁定第9-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潼关县泰通有色金属冶炼厂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故裁定驳回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潼关县秦通有色金属冶炼厂与被执行人灵宝市豫灵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的(2016)豫12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会强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吕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