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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军与王业寿、宁夏金利恒发激光切割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王业寿,宁夏金利恒发激光切割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828号原告:马军,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王业寿,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被告:宁夏金利恒发激光切割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昆仑建材市场中央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王业寿,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马军与被告王业寿、宁夏金利恒发激光切割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马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审 判 员  任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蕾书 记 员  陈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