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继芳与田其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芳,田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524号申请人刘继芳,女,汉族,1961年10月10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田其海,男,汉族,1957年2月17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刘继芳与被申请人田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14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田其海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继芳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