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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忠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96号罪犯马忠英,男,1978年4月2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8日以(2003)天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经考核,成绩合格,到课率98%。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遵守车间劳动生产纪律,按时完成日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5月,累计完成毛衫运转任务180万件,产品质量均符合要求。年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407分,获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7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56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2015、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按2017年第二次减刑假释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5项之规定,符合假释从宽的条件。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忠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荣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