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顺河区山青五金电料商行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顺河区山青五金电料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民催14号申请人:顺河区山青五金电料商行,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劳动路东方明珠*号楼***层***号。经营者:王超龙,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人顺河区山青五金电料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顺河区山青五金电料商行持有的票号:3130005229668055,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壹拾贰月壹拾伍日,出票人全称: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50×××27,付款行全称:焦作中旅银行,收款人全称:河南金信能源供应有限公司,账号:73×××81,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柒年零陆月壹拾肆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顺河区山青五金电料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顺河区山青五金电料商行负担。审 判 长 柳 楠代理审判员 孙旭伟代理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润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