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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彩宏与任洪军、付建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彩宏,任洪军,付建军,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王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许彩宏,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任洪军,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付建军,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经济区。被执行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56497663-1。法定代表人: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素珍,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依据(20164)苏13执146号执行通知书宿中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洪军、付建军、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王素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彩宏2702399元及利息53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6227000元。经申请执行人许彩宏申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2017年3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9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任洪军、付建军、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王素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任洪军、付建军、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王素珍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2815238元,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执行任洪军,现双方当事人对余款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已执行到位2815238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