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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岘山与被执行人刘锡武、张秋梅、仲崇涛、刘洪涛、庞亚玉、张秋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岘山,刘锡武,张秋梅,仲崇涛,刘洪涛,庞亚玉,张秋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赵岘山,男,1960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锡武,男,1977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秋梅,女,1981年06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仲崇涛,男,1972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洪涛,男,1981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庞亚玉,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秋实,男,1989年07月09日出生,满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赵岘山与被执行人刘锡武、张秋梅、仲崇涛、刘洪涛、庞亚玉、张秋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科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仲崇涛、刘洪涛、庞亚玉、张秋实工资人民币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 来自